关于修订《沪市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提示性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7    浏览量:2559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修订了《沪市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自2023年4月17日起,对首次申请开通沪市风险警示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新版《沪市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沪市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我司将拒绝接受相关委托。2023年4月17日前已在我司开通沪市风险警示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应充分阅读并知晓下述风险提示内容,无需重新签署。现提示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事项:

 一、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定和相关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风险警示股票。

 二、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

 三、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与其他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不同。

 四、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50万股买入限制。

 五、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六、风险警示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本《沪市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知悉和了解沪市风险警示股票风险事项、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沪市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特有的规则、交易风险详细了解和掌握,并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参与交易,注意投资风险。详情可咨询归属营业部或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18-3355。

 

 特此公告。

 

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4月27日